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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迎来“新时代”
新闻作者:招标部 黄玲  发布时间:2017-09-07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至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预字【1999】363号)宣布同时废止;2017年7月11日,我们又迎来了财政部的第三次新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新令都有哪些主要变化与不同:
一、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规定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均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三、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四、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87号令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五、明确采购需求的七项内容
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六、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根据此条款要求,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可以不同,最高限价应低于采购预算金额,且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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