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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迎来“新时代”
新闻作者:招标部 黄玲  发布时间:2017-09-30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九、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连载文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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