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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质量工作的讲话提纲”
新闻作者: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4-11-23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落实到具体人。为了强化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真正让该负责的人切实负起责任,住建部制定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我厅及时予以转发,并提出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工程质量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不少,但具体到一个工程项目,责任最大、作用最关键的首推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讲就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同时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是建立了三项责任制度。为确保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建立了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五个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档案制度,就是要求建立以五个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便于追究相关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工程竣工后未设置永久性标牌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城建档案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凡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都要依法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曝光。执业责任,就是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时,不管五个责任人是否已经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企业法人和其他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一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二是整顿规范检测市场。

  三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四是抓好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五是关于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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